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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40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钱红贵、周扣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钱红贵,周扣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4043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法定代表人:李明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温祝婷,该公司员工。被告:钱红贵,男,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告:周扣宝,女,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钱红贵、周扣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建娅代理审判员  陈付春人民陪审员  韦定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