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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6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宋军军申请张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军军,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6执705号申请人宋军军,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乌审旗公交公司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执行人张军,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宋军军申请执行张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6)内0626民初2123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本金39000元及利息1634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也查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裁定如下:终结对(2016)内0626民初2123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哈斯达来审判员 张 文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