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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9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宗老刚与李亚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老刚,李亚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9104号原告(反诉被告):宗老刚,男,195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红云,河南谢景红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反诉原告):李亚浦,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顺,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反诉被告)宗老刚与被告(反诉原告)李亚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反诉原告李亚浦于答辩期内提起反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宗老刚、反诉原告李亚浦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益的行使与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宗老刚撤回起诉;准予反诉原告李亚浦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685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宗老刚承担;反诉费363元,由反诉原告李亚浦承担。审 判 长  李俊杰审 判 员  高向鹏人民陪审员  张现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付月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