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95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施华英与胡隽、胡洪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华英,胡隽,胡洪注,孙玲玲,田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9509号原告:施华英,女,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告:胡隽,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胡洪注,男,194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孙玲玲,女,195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田民,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华英诉被告胡隽、胡洪注、孙玲玲、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金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瑞功?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