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光明、李芬与被执行人张俊胜、武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明,李芬,张俊胜,武荣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134号申请执行人刘光明,男,汉族,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李芬,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张俊胜,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武荣梅,女,汉族,现住东胜区。申请执行人刘光明、李芬与被执行人张俊胜、武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张俊胜、武荣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就未履行部分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