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广清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02刑初306号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广清,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井研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现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2017年3月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9月14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7】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广清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被告人同意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广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王广清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LNBX**的灰色小型轿车,在乐山市市中区桃源路行驶时被交警挡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48㎎/100ml。后民警将王广清带至武警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鉴定,王广清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7.51㎎/100ml。诉讼中,被告人王广清自愿认罪,并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广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获经过;行政措施强制凭证;扣押清单;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及鉴定结论告知笔录;酒精测试单;现场照片;社会评估调查意见;被告人王广清的供述及其户籍登记信息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广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广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广清犯罪情节较轻,且主动预缴罚金,具有悔罪表现,结合司法行政机关所作的社会评估调查意见,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此,根据被告人王广清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情节、性质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广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芮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玮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