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3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谢某与欧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欧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314号原告谢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欧阳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下称原告)诉被告欧阳某某(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欧阳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审 判 长 况小建人民陪审员 喻小玲人民陪审员 魏邦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熊乐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