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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3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谢某与欧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欧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3314号原告谢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欧阳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下称原告)诉被告欧阳某某(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对被告欧阳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审 判 长  况小建人民陪审员  喻小玲人民陪审员  魏邦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熊乐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