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乙,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1430号被告张某甲,男,村民。原告张某乙,男,村民。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7日受理后,原告张某甲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