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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执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乙,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1430号被告张某甲,男,村民。原告张某乙,男,村民。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7日受理后,原告张某甲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申请撤诉,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