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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50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高巡与李军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巡,李军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008号原告高巡,男,1951年12月6日生,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张军庆,西安市长安区郭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军祥,男,1963年10月18日生,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巡与被告李军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巡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高巡承担。审 判 长  徐峰章人民陪审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王宝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