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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士普、张星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士普,张星泉,尚大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951号申请执行人张士普,男,194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张星泉,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东营万景有限公司经理,住东营市。被执行人尚大涛,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东营区龙居镇卫生院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执行张士普与张星泉、尚大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息126483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星泉、尚大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