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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民初179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建文、戴雪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建文,戴雪琴,胡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1792号之三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新建大道706号。法定代表人:杨选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万根,系该单位职员。被告:徐建文,男,1979年7月3日生,汉族,南昌市新建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戴雪琴,女,1979年12月13日生,汉族,南昌市新建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被告���胡斌,男,1986年3月10日生,汉族,南昌市新建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文、戴雪琴、胡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江西新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