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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行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鉴长青与鱼台县房地产管理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鉴长青,鱼台县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827行初36号原告鉴长青,男,1968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委托代理人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以荣,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鱼台县房地产管理局,住鱼台县工业路西北环路南。法定代表人马强,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鉴长青与被告鱼台县房地产管理局撤销房产证登记行政诉讼一案中,原告鉴长青于2017年10月25日以起诉被告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鉴长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鉴长青承担。审 判 长  马建国审 判 员  徐 波人民陪审员  范学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解芸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