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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民初40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吕保存与刘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保存,刘伏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4062号原告:吕保存,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健,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伏明,男,195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保存与被告刘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保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保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54元,减半收取1277元,由原告吕保存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利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