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3民初40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吕保存与刘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保存,刘伏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3民初4062号原告:吕保存,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健,浙江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伏明,男,195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保存与被告刘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保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保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54元,减半收取1277元,由原告吕保存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朱利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