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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76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莹莹与永城市第三高级中学、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莹莹,永城市第三高级中学,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7641号原告:张莹莹,女,199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怀彦,永城市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永城市第三高级中学。住所地:永城市东城区文化路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81574981741E。法定代表人:曹梦辰,校长。被告: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团结路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8750306409。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莹莹诉被告永城市第三高级中学、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莹莹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莹莹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莹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张莹莹负担。审判员  崔丹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胜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