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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3执38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树国、伊廷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国,伊廷良,曹兰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3执383-3号申请人执行人:王树国,男,汉族,住莱芜市钢城区。被执行人:伊廷良,男。被执行人:曹兰卿,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树国与伊廷良、曹兰卿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203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98413.99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相关协助义务单位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其中轮候冻结了伊廷良在山东莱芜金雷风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工资并处置曹兰卿名下鲁S×××××轿车一部,折抵本案债务165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变现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毕研雷审判员  卢生洪审判员  弭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