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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民初32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高先涛与罗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先涛,罗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4民初3277号原告高先涛,男,汉族,1991年4月16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兴山县,委托代理人孙建成,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罗庆,男,汉族,1989年10月9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竹山县,原告高先涛诉被告罗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先涛的委托代理人孙建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先涛基于双方于2015年12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和解协议、被告于2015年8月31日做的派出所询问笔录以及接警单等证据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0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777.3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2月1日暂算至2017年4月25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罗庆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1日,被告罗庆与原告高先涛、案外人黄雪艳在杭州市下城区糖果KTV门口因口角纠纷打架,造成原告高先涛二级轻伤、案外人黄雪艳轻微伤。三方于2015年12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告罗庆一次支付原告高先涛、案外人黄雪艳50000元,同日,被告罗庆支付原告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协议书,载明尚欠30000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付清。后原告催促无果后,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双方于2015年12月22日签订的协议书、和解协议、被告于2015年8月31日做的派出所询问笔录以及接警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为处理打架纠纷而签订的和解协议、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尚欠的30000元赔偿费用及逾期利息,符合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罗庆支付原告高先涛赔偿款人民币30000元、逾期利息人民币2471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2月1日暂算至2017年10月26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规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4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共计人民币1154元,由被告罗庆负担。原告高先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罗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桂荣人民陪审员  王玲燕人民陪审员  洪子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