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执7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王怀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1执711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被告人王怀民,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项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北京市富邦建筑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羁押,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怀民犯盗窃罪一案,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2014)东刑初字第0133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一、被告人王怀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责令被告人王怀民退赔被害人刘杨人民币五千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定程序查询被执行人王怀民的财产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东刑初字第01339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项、退赔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及被害人(单位)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幸浩辉审 判 员 宋 青代理审判员 李菁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琦-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