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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冯冬芝与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冬芝,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1381号原告:冯冬芝,女,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程程,女,199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066685。法定代表人:周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清云,男,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冯冬芝与被告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冯冬芝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冬芝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冬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由原告冯冬芝负担。审判员 胡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强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