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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惠某某与王某、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某某,王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210号申请执行人:惠某某。被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马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6135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王某、马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惠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被执行人王某、马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马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账户,现已冻结,并已扣划被执行人马某某存款账户中的存款113000元,申请执行人惠某某已领取该笔案件款。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马某某承担,在兑付最后一笔案件款时一并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2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骁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