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7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宗北明与崔增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北明,崔增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773号申请执行人:宗北明,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崔增喜,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宗北明与崔增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宗北明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崔增喜给付申请执行人宗北明借款1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月利率按2%计算,从2015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崔增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440元、执行费17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增喜与申请执行人宗北明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即由被执行人崔增喜共计给付申请执行人宗北明15万元,于2017年11月16日前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宗北明自愿放弃其他诉求。以上协议由担保人崔景艳予以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若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