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7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贵州省天柱县国有资产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余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省天柱县国有资产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余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7民初1836号原告贵州省天柱县国有资产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天柱县凤城镇凤山路17栋1号。法定代表人姜继腾,男,1974年2月2日生,侗族,贵州省天柱县国有资产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贵州省天柱县。委托代理人秦钰,男,1983年5月15日生,侗族,贵州省天柱县国有资产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经营部职工,住贵州省天柱县。委托代理人粟泽福,男,贵州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余华。原告贵州省天柱县国有资产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余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2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在庭审中以被告已经支付房屋租金,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省天柱县国有资产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贵州省天柱县国有资产经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5元,被告杨余华负担100元。审判员 杨义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心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