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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2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金鹏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江苏中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72执35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金鹏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溧阳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经琪。委托代理人顾伟英。委托代理人封美琴。被执行人江苏中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路XXX号鸿宇大厦酒店式公寓幢801室。法定代表人蔡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金鹏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中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中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江苏中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限制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海事法院(2017)沪72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荣庆审判员  林 焱审判员  张 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岑 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