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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10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振山与梁炳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山,梁炳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040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山,男,汉族,1981年3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五华县,。被执行人:梁炳均,男,汉族,1973年1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李振山与被执行人梁炳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4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4000元,经本院向国土房产、车管银行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0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文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