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程志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刑初73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志勇,男,1984年5月6日出生于山西省吕梁市岚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岚县。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18日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8日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志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志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2016年11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程志勇在本市迎泽区柳巷潮流汇商场西门入口处,趁被害人陈某进门撩门窗时不备,窃取其上衣右侧口袋内的银色VIVOX6D手机一部。经鉴定,银色VIVOX6D手机价值人民币1583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7年6月5日,被告人程志勇主动至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投案。在案证据:被告人程志勇的供述及交代材料、到案经过、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便衣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及户籍证明、被害人陈某的询问笔录及报案材料、辨认笔录、同案犯张艳杰的讯问笔录及交代材料、赃物照片、在逃人员登记表、视频截图、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及笔录、发还清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的前科材料及释放证明书。上述事实及证据,被告人程志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本院认为:1、定罪:被告人程志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2、量刑情节:被告人程志勇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程志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3、社区矫正意见:无4、法律依据及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志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5、执行情况: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7年12月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到期不交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芮斌伟人民陪审员 冀锁琴人民陪审员 刘建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艳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