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2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成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2执478号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杨成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成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辽县人民法院(2017)吉0422执4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辉审判员 张北松审判员 鞠家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宪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