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民申30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2017)辽民申3045号孙跃安;孙振凯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跃安,孙振凯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民申304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孙跃安,男,195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孙振凯,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再审申请人孙跃安、孙振凯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10民终2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跃安、孙振凯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裁定。主要理由是:孙跃安的妻子彭淑芝在辽阳市宏伟区化工厂的门房内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与辽阳市宏伟区化工厂存在利害关系,辽阳市宏伟区化工厂为本案明确被告。二再审申请人已向法院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至于辽阳市宏伟区化工厂与彭淑芝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以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经过法院审理后予以确定。现裁定不予受理本案,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孙跃安、孙振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孙跃安、孙振凯起诉要求辽阳市宏伟区化工厂赔偿彭淑芝因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的各项损失,应当首先通过法律程序确认彭淑芝与辽阳市宏伟区化工厂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孙跃安、孙振凯称“自2012年3月起,孙跃安和彭淑芝经訾威介绍一起在辽阳市宏伟区化工厂任门卫、打更工作”,孙跃安于2013年起诉请求认定其与辽阳市宏伟区化工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现生效判决已经依法确认其与辽阳市宏伟区化工厂存在劳动关系,但彭淑芝与辽阳市宏伟区化工厂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并未经依法认定。现孙跃安、孙振凯起诉辽阳市宏伟区化工厂要求赔偿彭淑芝因一氧化碳中毒而死亡的各项损失,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孙跃安、孙振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跃安、孙振凯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娄秀娟审判员 樊少忠审判员 陈 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