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5执字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何家强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家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5执字77号被执行人何家强,男,汉族,1969年4月2日生于云南省腾冲市,初中文化,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0年9月14日作出的(2010)保中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何家强发出(2017)云05执77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并上缴个人全部财产,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家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交纳罚款人民币10000万,通过其个人申报及本院在网上查询,其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还查明,何家强其父何学忠于2015年11月患膀胱癌,云南省肿瘤医院昆明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及腾冲县人民医院、腾冲市腾越镇小西卫生院均已出具证明,其所在腾冲市腾越镇田心社区及村民委员会均出具证明其家庭困难。鉴于被执行人何家强个人及其家庭情况,本院决定对其终结没收个人财产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保中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明树执行员 李 超执行员 马锐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敦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