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2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275陈光进与陈红霞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进,陈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2275号申请执行人陈光进,男,1985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陈红霞,女,1979年3月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陈光进与被执行人陈红霞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113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陈红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光进支付加工费133738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计1590元,保全费1188元,由陈红霞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受理后,由李菲菲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33738元,保全费1188元,案件受理费1590元,执行费1948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零星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苏E×××××汽车一辆,本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16年12月7日至2018年12月6日止。3、本院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至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调查,村干部向本院反映被执行人常年外出,下落不明。5、本院将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程序终结。6、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陈红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调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苏E×××××汽车一辆,因未能实际控制该车辆,致本案无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113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