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郭连贺、吴凤荣、郭洪杰、郭力杰申请执行黑龙江省佳木斯高速公路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连贺,吴凤荣,郭洪杰,郭力杰,黑龙江省佳木斯高速公路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925号申请执行人:郭连贺,男,45岁。申请执行人:吴凤荣,女,72岁。申请执行人:郭洪杰,女,43岁。申请执行人:郭力杰,女,47岁。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佳木斯高速公路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李劲,男,该管理处处长。申请执行人郭连贺、吴凤荣、郭洪杰、郭力杰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佳木斯高速公路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集贤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521民初9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郭连贺、吴凤荣、郭洪杰、郭力杰撤回执行申请。二、终结(2017)黑0521执9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月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