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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3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琼英与李国彦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琼英,李国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3执315号申请执行人刘琼英,女,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李国彦,男,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申请执行人刘琼英依据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3)牟民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国彦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8月8日被执行人李国彦履行了应给付的抚养费3000元及应承担的执行费50元,且申请执行人领取了该案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3执31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丽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