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3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赵传俊、徐后年与李业军、唐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传俊,徐后年,李业军,唐世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3705号原告:赵传俊,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徐后年,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尚平,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业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唐世斌,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赵传俊、徐后年与被告李业军、唐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赵传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李业军、唐世斌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赵传俊申请撤回对李业军、唐世斌的诉讼,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传俊撤回对李业军、唐世斌的诉讼。审判员 丁策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彭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