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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5民初3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赵传俊、徐后年与李业军、唐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传俊,徐后年,李业军,唐世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3705号原告:赵传俊,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徐后年,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两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尚平,安徽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业军,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唐世斌,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赵传俊、徐后年与被告李业军、唐世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赵传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李业军、唐世斌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赵传俊申请撤回对李业军、唐世斌的诉讼,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传俊撤回对李业军、唐世斌的诉讼。审判员  丁策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彭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