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6执61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晓彤、梁国荣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晓彤,梁国荣,席涛,邹辉,刘雪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6执613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0834296-2。法定代表人:王继康。委托代理人:吴迪,系申请执行人的职员。被执行人:胡晓彤,女,汉族,1967年9月30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梁国荣,男,汉族,1961年2月18日出生,住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席涛,男,汉族,1968年3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被执行人:邹辉,男,汉族,1972年7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刘雪娟,女,汉族,1968年10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国荣、胡晓彤、席涛、邹辉、刘雪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02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内容,梁国荣、胡晓彤、席涛、邹辉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具体计算方法见裁决书)、梁国荣、胡晓彤、席涛、邹辉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71194.09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具体计算方法见裁决书)、梁国荣、胡晓彤、席涛、邹辉向申请执行人补偿财产保全费3570元、仲裁费23328元、被执行人刘雪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刘雪娟名下的号牌为粤A×××××的车辆一台,因暂未能扣押到上述车辆,本院暂不作其他处置。另外,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去向,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去向,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2017)粤0106执61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昌 森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欧阳浩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德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