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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成都金博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朱溢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博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朱溢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4民初1036号原告:成都金博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水碾河路**号**幢*层**号。法定代表人:陈永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鑫,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溢超,男,198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成都金博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金博公司)与被告朱溢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溢超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金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朱溢超返还金博公司83000元,并自2016年7月30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金博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截止2016年12月26日,资金占用利息暂计1465元);2、请求判令朱溢超支付金博公司实际损失17093.1元。事实与理由:金博公司于2016年6月招聘朱溢超从事互联网推广工作,为完成交办事务,朱溢超从金博公司领取工作费用83000元用于百度推广。事后,朱溢超无法出示上述费用的开支凭证,也拒不退还此工作费用。双方发生争议后,朱溢超于2016年7月28日自书承诺于2016年7月29日返还73000元,3天后返还余款。如有逾期,愿承担全部损失。因朱溢超未如期归还,故提起本案诉讼。被告朱溢超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朱溢超于2016年6月进入金博公司工作。在职期间,朱溢超领取工作费用83000元用于百度推广。2016年7月28日,朱溢超向金博公司出具书面承诺,承诺于2016年7月29日返还金博公司72000元,下余11000元于3天内退还。2016年7月29日,朱溢超再次向金博公司出具书面承诺,承诺于2016年7月30日返还金博公司百度推广费用83000元。后朱溢超未按约退还上述费用,也未向金博公司提交上述费用的开支凭证。另,金博公司当庭陈述,并出示合作第三方告知函,称因朱溢超未完成百度推广,金博公司向合作方实际支付17093.1元。上述事实有金博公司的当庭陈述及金博公司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证据、朱溢超自书承诺、中国农业银行网上交易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朱溢超在金博公司工作期间,从金博公司领取工作费用83000元,但未提交该费用的开支凭证,亦未按承诺退还上述费用,应依法对上述费用予以赔偿。故朱溢超应支付金博公司83000元。因朱溢超未按承诺于2016年7月30日退还金博公司上述费用,金博公司要求朱溢超承担逾期未予退还的资金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金博公司主张因朱溢超未完成百度推广,致使金博公司向合作第三方实际支付17093.1元,故要求朱溢超赔偿金博公司该实际损失17093.1元的诉请。因金博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本院认为,侵权责任应当具备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三个构成要件。金博公司提出的该项诉请,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溢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成都金博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83000元,并自2016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成都金博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资金占用利息;二、驳回原告成都金博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成都金博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5元,被告朱溢超承担45元。公告费300元及后续送达本法律文书的公告费用,由被告朱溢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莉人民陪审员  高文蓉人民陪审员  杨珍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玥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