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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1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辉煌骑马场诉苗松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辉煌骑马场,苗松,苗江江,姜大平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123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辉煌骑马场,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陈江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志维,上海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松,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沭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江江,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沭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大平,女,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沭阳县。上述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梅荣生,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辉煌骑马场(以下简称辉煌骑马场)因与被上诉人苗松、苗江江、姜大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42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辉煌骑马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赔偿标准过高。被上诉人苗松、苗江江、姜大平辩称,不同意辉煌骑马场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辉煌骑马场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不支付苗松、苗江江、姜大平: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76,880元;2、丧葬补助金32,706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5月9日23时许,苗某在辉煌骑马场保安岗位上突发脑干出血,后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5月11日凌晨6时43分去世。2016年12月22日,本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苗某的情况,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视同为工伤。辉煌骑马场不服上述工伤认定结论,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未按时到庭,于2017年4月6日被按撤诉处理。后辉煌骑马场再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2017年6月8日作出裁定,以属于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辉煌骑马场的起诉。该裁定已经生效。对上述工伤认定,辉煌骑马场未申请过行政复议。2017年2月7日,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涉案仲裁申请,苗松、苗江江、姜大平要求辉煌骑马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和丧葬补助金32,706元。该委员会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裁决,支持了苗松、苗江江、姜大平的全部请求。一审法院另查明,2017年7月13日,沭阳县XX办事处十字居民委员会出具关系证明,载有“兹有十字居委会苗某与妻子姜大平一共生育两子,长子苗松、次子苗江江。苗某的父亲苗某于1982年9月23日已去世,母亲钱某于1997年11月12日去世”等。同日,沭阳县公安局十字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载有“经查询宿迁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在我派出所辖区XX镇XX居XX组户籍范围内未查询到苗某、钱某有效户口信息”等。同时,该派出所另出具家庭成员情况说明,载有“经过查询宿迁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到我辖区XX镇XX居XX组XX号原苗某一户中,苗某是户主(户口已注销),姜大平与户主是妻关系,苗松与户主是子关系,苗江江与户主是子关系”等。一审法院认为,苗某于2015年5月9日突发脑干出血,后经抢救未果而去世,已被相关行政部门认定视同为工伤。辉煌骑马场未依法为苗某缴纳社会保险,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辉煌骑马场负担。根据沭阳县XX办事处十字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等,苗某的父母均已过世,苗松、苗江江、姜大平为苗某的子女和配偶,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可由苗松、苗江江、姜大平领取。现涉案仲裁裁决认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和丧葬补助金32,706元,均未高于法定标准,辉煌骑马场要求不予支付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均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判决:一、辉煌骑马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苗松、苗江江、姜大平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76,880元;二、辉煌骑马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苗松、苗江江、姜大平丧葬补助金32,70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苗某于2015年5月9日突发脑干出血并被认定为工伤,辉煌骑马场未曾为苗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其应当向苗松、苗江江、姜大平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相关法律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丧葬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已经明确规定,一审法院对两项赔偿金额所作认定并无不当。辉煌骑马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赔偿标准过高,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上海辉煌骑马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琳敏审判员  王 征审判员  胡 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沙君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