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原告饶河县国营马架子林场与被告毕长东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河县国营马架子林场,毕长东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985号原告饶河县国营马架子林场,住所地饶河县四排乡。法定代表人:李慧敏,系该林场场长。被告毕长东,1977年1月25日出生,男,汉族,饶河镇居民。原告饶河县国营马架子林场与被告毕长东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饶河县马架子林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饶河县国营马架子林场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河县国营马架子林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国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燕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