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刑更5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更550号罪犯陈杰,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筠连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杰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5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陈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已执行财产刑。系毒品再犯,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吕晓宏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