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琦与李永升金钱给付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琦,李永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400号申请执行人张琦,女,196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同市城区楼区42楼3单元25号。被执行人李永升,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同市城区万城华府8号楼1单元2201号。本院在执行张琦与李永升金钱给付一案中,李永升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永升银行存款二十六万九千二百六十元整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建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