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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8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相、田贞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相,田贞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413号申请执行人陈相,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田贞炳,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相与被执行人田贞炳劳务工资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田贞炳当庭支付5000元,余下10187元定于2018年1月30日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陈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8民初2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若田贞炳未按承诺履行,陈相可在承诺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俐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为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