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株中法执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执字第200-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区党湾镇梅西八字桥。法定代表人:诸黎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网岭镇北联村南竹山组。法定代表人:孙长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宝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远大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一事实没有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旿审判员 唐 莉审判员 姜慧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旭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