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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11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威海分行与高云哲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高云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11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被执行人高云哲,男,朝鲜族,户籍所在地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鲁1002民初45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高云哲名下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房产进行了拍卖,得款33.6万元优先支付案件执行费4631元,余款331369元已过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1002民初45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