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118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189号之三申请人白某某,女,1968年6月26日生,汉族,住长垣县赵堤镇西赵堤村。被执行人缑某某,男,1932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滑县焦虎乡缑庄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4)滑民二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5日向被执行人缑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缑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缑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496411420069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19.9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振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要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