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郝某与闫某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某某,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842号申请执行人郝某。被执行人闫某。本院在执行郝某与闫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33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郝某工资款17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闫某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该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销本案,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33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