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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4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汉银、于锦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汉银,于锦松,于锦通,李金凯,沧州渤海新区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骅市华忠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宋华忠,黄骅市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409号申请执行人:李汉银,男,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执行人:于锦松,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执行人:于锦通,男,195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执行人:李金凯,男,194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1号路南元泰仓储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刘永城。被执行人:黄骅市华忠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迎宾大街。法定代表人:宋兴东。被执行人:宋华忠,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盐场新区。被执行人:黄骅市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建设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孟宪清。申请执行人李汉银、于锦松、于锦通、李金凯与被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骅市华忠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宋华忠、黄骅市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3734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汉银、于锦松、于锦通、李金凯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华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骅市华忠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宋华忠、黄骅市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程金岭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蒙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