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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终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真海运输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真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终729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真海,男,1973年12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枝江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枝江市。2017年4月16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真海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9月4日作出(2017)苏0104刑初688号刑事判决,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真海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真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真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张真海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真海撤回上诉。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4刑初6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兴宇审判员  黄 霞审判员  李忠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志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