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杜代军与浙江金华中宁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代军,浙江金华中宁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1452号原告:杜代军,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代理人:何基鹏,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金华中宁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金瓯路以南C19地块。法定代表人:包建军。委托代理人:朱国勇,浙江勇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代军诉被告浙江金华中宁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杜代军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代军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代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杜代军负担。审 判 员 虞宣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胡思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