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彭佳兴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佳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902刑初381号公诉机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佳兴,男,1996年11月出生于四川省南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南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10月24日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巴州检公诉刑诉〔2017〕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佳兴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譞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佳兴、侦查人员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6日7时许,被告人彭佳兴到巴中市巴州区莲花街“后河网城”内,发现143号电脑位置的男子(徐某)趴在电脑桌上睡觉,电脑主机上放有一部oppoR9S手机,彭佳兴见状,遂将徐某的手机盗走。后彭佳兴以95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给巴中市巴州区八角楼街经营“金昌首饰”店的周某。赃款被挥霍。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610元。2017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彭佳兴到巴中市巴州区后河桥财富广场“星光时代网咖”内,发现苟某1趴在电脑桌上睡觉,电脑桌上放有一部华为荣耀6X手机,彭佳兴见状,遂将苟某1的手机盗走。后彭佳兴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在巴中市巴州区新市街经营“东方通讯”手机店的苟某2。赃款被挥霍。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80元。2017年7月28日凌晨,被告人彭佳兴到巴中市巴州区莲花街的“当堂网咖”内,发现王某在106号电脑的椅子上睡觉,遂将其一部苹果6plus手机盗走。后彭佳兴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在巴中市巴州区新市街经营“手机饰品店”的吴某。赃款被挥霍。经物价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彭佳兴的供述;被害人徐某、王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佳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彭佳兴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同时查明,王某被盗苹果6plus手机已追回,并发害人王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对被告人彭佳兴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2.辨认笔录及辨认作案现场照片;3.巴中市巴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巴区价认定﹝2017﹞11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4.被告人彭佳兴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查询;5.涉案手机购机发票、销售凭证、回收寄卖票据;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7.诉求信;8.关于彭佳兴在星光时代网吧盗窃手机的定性说明;9.被告人彭佳兴的身份信息;10.视频光盘;11.证人周某、苟某2、吴某的证言;12.被害人徐某、王某、苟某1的陈述;13.被告人彭佳兴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佳兴盗窃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佳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彭佳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彭佳兴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佳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彭佳兴退赔被害人徐某的损失人民币1610元;退赔被害人苟某1的损失人民币880元。三、追缴被告人彭佳兴违法所得全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 娟人民陪审员 仲小玫人民陪审员 苟中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