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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陈珲与被保全人陆小平、曹玉杰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财保104号申请保全人:陈珲被保全人:陆小平被保全人:曹玉杰(系被保全人陆小平之妻)申请保全人陈珲与被保全人陆小平、曹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陈珲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保全人陆小平、曹玉杰位于建平县叶柏寿街道办事处双虹社区(福园小区),面积为318.2平方米的3层综合用房(建房权证第**号)一幢,保全价值138万。申请保全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保全人陆小平、曹玉杰位于建平县叶柏寿街道办事处双虹社区(福园小区),面积为318.2平方米的3层综合用房(建房权证第**号)一幢。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转让。如需变卖须向本院提出申请,并保留相应价款。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查封申请保全人陈珲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万福园22号2单元3层2号、建筑面积为115.8平方米的楼房【(甘私有)XX】一处,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转让。否则依法���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逾期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申请保全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井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