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恢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耀文与被执行人刘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恢1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耀文,男,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男,住湖南省郴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耀文与被执行人刘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鹏宇审判员 周 莹审判员 李岳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