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5民初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登强、潘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登强,潘余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5民初1518号申请人:张登强,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申请人:潘余红,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登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潘余红位于台儿庄区御景嘉苑8号楼2单元2楼东户的房屋一处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物。申请人张登强以其所有的东风日产轿车一辆(车号鲁D×××××)、担保人旺恩龙以其所有的上海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车号鲁D×××××)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潘余红位于台儿庄区御景嘉苑8号楼2单元2楼东户的房屋一处或查封价值20万元的其他财物一宗。查封张登强所有的东风日产轿车一辆(车号鲁D×××××)查封旺恩龙所有上海大众帕萨特轿车一辆(车号鲁D×××××)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张登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冠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