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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02执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庞廷兰诉李永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廷兰,李永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02执355号申请执行人:庞廷兰,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永庆,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庞廷兰与李永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永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31500元(2012年10月1日至2016年7月1日止,年息24%);负担本案受理费1642元、执行费446元;以上金钱给付项目合计6858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并向汉中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调查了被执行人李永庆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永庆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永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向其发出再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702执35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张汉平审判员  苟汉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阳 来源:百度“”